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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能源: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天快消息

2023-03-12 17:56:44 来源:证券之星

       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经过认真调研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公司拟将所持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下简称“标

的资产”)转让给天津京津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

组”)。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征得独立董事的事

前认可。

 二、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具有

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有利于公司降低资产负债规模、减轻

经营压力,能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同时回收资金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且

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要求及条件。

 四、    公司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编制的《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附

条件生效的《股权出售协议》等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

 六、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已按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

披露程序,该等程序履行具备完备性及合规性,所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定价以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

产评估报告》为基础,最终交易价格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

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八、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工作安排,我们同意暂不召开审议相关事

项的股东大会。

 九、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

政策,依据充分,体现了会计谨慎性原则,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加公允地反

映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使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具有合理性,有助

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十、   公司本次更正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

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金流量状况,本次更正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滨海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冼国明

  樊登义

  李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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