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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天热电: 关于收到辽宁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今日关注

2023-03-21 16:08:42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23-08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热电”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吴迪、徐

朋业、李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警示函》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经查明,2022年9月14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佳汇物资商贸有限公司收到包头

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传票,原告包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就合同纠纷提起民

事诉讼,请求偿还货款1.92亿元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你公司未及时就上述情况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相关事项迟至2023年1月31日在《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及

累计诉讼情况的公告》中予以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号)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吴迪、总经理徐朋业、董事会秘书李志应当对上

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吴迪、徐朋业、李志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

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

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对《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给予了高度重

                   第 1 页 共 2 页

视,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

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

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持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促进公司健康、

稳定、持续发展;并将按照上述《警示函》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辽宁证监局报送整改

报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

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 2 页 共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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