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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互动: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3-04-04 19:56:09 来源:证券之星

         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资料图】

                     (以下简称“

                          《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及《每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每

日互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

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人员,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

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

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归属比例、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的计划或安排。

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

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未有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可以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建立和

完善公司、股东和业务骨干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心。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相关议案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独立意见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考核指标

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

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方面选取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

率,其中净利润增长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

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营业收入增长率反映公司经营情况及企

业成长性。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基于公司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

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制定,综合考虑了实现

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

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

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

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

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

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

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郭斌、马冬明、金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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