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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推荐:华软科技: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3-05-21 17:17:48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002453     证券简称:华软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9


(相关资料图)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施,尚未开庭审理

其他费用 4,622.45 万元,合计 11,574.45 万元(暂计算至起诉日);

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以及律师费用。

理,目前难以判断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上海银嘉

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永银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金华银希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孔建国、张浩、付临门支

付有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协议欠款纠纷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目前公司已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

院出具的《诉讼服务告知书》及《民事裁定书》(2023)京 0108 民

初 20240 号,法院已接收公司起诉材料,并对财产保全事项下达裁定。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上海银嘉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2:金华永银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3:金华银希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4:孔建国

   被告 5:张浩

   被告 6: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合计 11,574.45

万元,违约金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至日。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

简称“本协议”),本协议约定原告将所持有的上海银嘉金融服务集

团有限公司 1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转让给被告 2、被告

告支付 6,000 万元,于 2020 年 1 月 23 日前向原告支付 8,000 万元,

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向原告支付 6952 万元,

                               股权转让款共计 20,952

万元。除被告 6 外的其他被告对以上标的股权转让应支付的股权转让

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详细信息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披露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咨 询 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转让参股公司上海银嘉金融

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1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

  因被告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转让价款,原告于 2020 年 9 月

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 1、被告 2、被告 3、被告 4、

被告 5 支付剩余转让款及违约金。后各方于 2021 年 7 月 30 日达成

                                      《和

解协议书》,约定被告 1、被告 2、被告 3、被告 4、被告 5 按重新达

成的付款条件向原告付款,且被告 6 对上述被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3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公司仲裁事项和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基于

对被告将严格按《和解协议书》履行付款义务的信任,原告于 2021

年 9 月向北京仲裁委撤回仲裁请求。

  《和解协议书》确认被告尚欠公司股权转让款本金 14,952 万元,

分三期支付,并按每天万分之四支付自应付之日起截止到实际付清之

日止的利息。公司在收到第一期款后,履行标的股权过户工作。同时

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应向公司承担逾期应付价款每日万分之五的

违约金。然被告未能按《和解协议书》约定向原告付款,截至起诉日

仍有 11,574.45 万元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未向公司支付。

  根据公司与被告签署的《和解协议书》履约情况,目标股权已于

相关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书》所约定所有款项的付款条件

已经成就。截至起诉日,被告仍有 11,574.45 万元未支付。被告已经

构成实质违约,虽公司多次向被告发函催促要求按约付款并经反复沟

通,被告仍然无法兑现付款承诺。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已无法实现债权,为了保

障公司的合法债权利益,特按照《和解协议书》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

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公司的所有诉

讼请求。

  公司就本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

上述被告名下价值 11,574.45 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公司于近日收到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3)京 0108 民初

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上海银嘉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金

华永银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华银希商务服务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孔建国、张浩、

            付临门支付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11,574.45

万元的财产。

  三、判决情况

  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尚未披露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共计

请人的诉讼、仲裁事项 4 项,涉及金额 4,435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诉讼、仲裁事项 5 项,涉及金额 1,817 万元。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本次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

生产经营无不利影响。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

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

续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初 20240 号。

   特此公告。

                 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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