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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昊生物: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3-06-05 17:58:39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300238     证券简称:冠昊生物         公告编号:2023-037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资料图片)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

议于 2023 年 6 月 5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及通讯会议的方式召

开,会议通知已于近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本

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 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9 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永明

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董事的认真审议与表决,形成如

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将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经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并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明确同意后,公

司董事会提名张永明先生、王新志先生、孙峰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非独立董事的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

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务。

  本议案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方式。

  (二)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将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

经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并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明确同意后,公

司董事会提名邓超先生、韩俊梅女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附件。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务。

  本议案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候选人邓超先生、韩俊梅女士已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以上两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

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采取累积投票制

表决方式。

  (三)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定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4:30 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

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永明先生: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管理学博士,中欧国际工商学院工

商管理硕士。曾任北京兴君士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主管;北京东方永嘉财经顾问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开明智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冠昊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广州永金源

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天佑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南京奥特佳祥云冷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南京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董事;江苏天佑金淦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

世纪天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北京长江兴业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

  张永明、林玲夫妇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通过广东知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天富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

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王新志先生: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复旦大学遗传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曾任珠海亿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珠海亿胜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珠

海亿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珠海市政协第九届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副主任。现为中国非公立医院医疗机构协会眼科学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

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损伤与修复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

药保健品专业委员会第一届理事会副会长、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眼科专业委员会第

一届委员会委员。现任冠昊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王新志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

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

  孙峰女士:1970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第二军

医大学药学院毕业,曾在原军事医学科学院长期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获得军队

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3 项,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 5 项,中国包装总公司科

学技术二等奖 1 项。现任北京天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峰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

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邓超先生:196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管理学博士。1991年3月起在中南

大学任教,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部软科学基金等项目及各类横向项目20余项。现任

中南大学商学院金融系教授、湖南长远锂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株洲千金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帕瓦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邓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

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

     韩俊梅女士:1963 年出生,中国国籍,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曾任职广东

金融学院会计学院(已退休)担任会计学教授,会计学院原党总支书记,管理学

生工作 15 余年;曾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担任中央电视大学《金融会

计》课程主讲教师,曾被中国金融教育基金会评为“全国优秀教师”。现担任《会

计原理》、《金融会计》本科课程、担任国际金融理财师(AFP)及国际财资管

理师(CTP)讲师、全国十佳金融理财师。曾任新会农村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中

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专家组成员,佛山市科技金融协会特聘专家组

成员。曾多次在国内《浙江金融》、《南方金融》、《人大金融》等杂志上发表

论文近 30 篇,主编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商业银行会计》,参编《欧元创世纪》、

《外汇银行会计》等 5 部书籍。

  韩俊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

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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