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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百事通!火炬电子: 火炬电子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2023-06-11 17:59:00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03678      证券简称:火炬电子          公告编号:2023-047


(资料图片)

转债代码:113582      转债简称:火炬转债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因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

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股)       注销股份数量(股)            注销日期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火炬电子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3-014)。

程序,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

体披露了《火炬电子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异议的情况,也未收到任何公司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

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考核目标

为:以 2020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9%或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9%;若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业

绩考核目标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上述业绩考核要求未成就,公司拟对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 145 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406,750 股;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 0 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

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145 名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06,75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上述限制

性股票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完成注销。注销完成后,公司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406,750    -406,750     0

无限售条件股份      458,889,729       -         458,889,729

  股份合计       459,296,479    -406,750     458,889,729

 注:以上变动前数据为截止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股本数据,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

销事项完成后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

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限制

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

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实施本次回购

注销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并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

原因、数量、注销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履行必要

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火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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