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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绿能: 新天绿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热消息

2023-06-12 20:03:41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00956             证券简称:新天绿能              公告编号:2023-039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债券代码:175805.SH          债券简称:G21 新 Y1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3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6    -           2023/6/19      2023/6/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23 年 5 月 16 日的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187,093,073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193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808,108,963.09 元(含税)

                                              。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16    -        2023/6/19      2023/6/19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除本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

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具体可参阅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次直接由公司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为河北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将根据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等有关

规定执行:

     ①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人民币 0.193 元;

     ② 持股期限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中,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持有的上市

公司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公司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37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

                   (国税函[2009]47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737 元。如相关股东认

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本公司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

通知》

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

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

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

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

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5)除前述以外的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有关规定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93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11-85516363

特此公告。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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