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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方发展: 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环球视讯

2023-06-19 20:07:49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000638        证券简称:万方发展            公告编号:2023-021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

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满未

                   行权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

议案》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自 2021 年 4 月 7 日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止,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张贴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异议。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

告编号:2021-029)。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 2021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

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

告编号:2021-032)。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4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会议

确认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6 月 4 日,向 10 名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770.00 万份,行权价格为 5.02 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实。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

告。

  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登记,

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0)。

  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

案》,会议确认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的预留期权授予日为2022年4月13日,向2名

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60.00万份,行权价格为5.02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

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对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

核实。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完成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登

记工作。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10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行权期内以

自主方式行权,预计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54.10万份(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审核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的相关公告。

  截至2022年11月10日,本次自主行权事项已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作。

日通过承办券商股票交易系统进行自主行权。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

  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

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行权期内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原因、数量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第一个行权期自股

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未在上述行权期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

注销。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已

届满,行权期内共有3名激励对象累计行权615,551份,尚有8名激励对象合计

     三、本次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

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本次注销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

期已届满已于2023年6月14日届满。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公司决定对2021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满尚未

行权的1,925,449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

 》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因此,独

立董事同意公司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真审核了本次注销所涉人员的名单和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认为:

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及审议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等相关规定,亦符合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满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注销本次未行权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期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七、备查文件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满未行权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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