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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9-08 20:28:34 来源:证券之星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股票代码:002048        股票简称:宁波华翔            公告编号:2023-045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 年 9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9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521,636,9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64.0756%。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373,316,6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的18.219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人,代表股份149,085,361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18.31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765,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股份的18.219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所主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1,354,1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8%;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1%;弃权 4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802,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03%;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94%;弃权 4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所主板上市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1,354,1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8%;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1%;弃权 4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802,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03%;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94%;弃权 4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1,354,1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8%;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1%;弃权 4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802,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03%;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94%;弃权 4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所主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1,354,1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8%;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1%;弃权 4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802,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03%;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94%;弃权 4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所主板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1,354,1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8%;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1%;弃权 4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802,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03%;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94%;弃权 4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1,354,1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8%;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1%;弃权 4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802,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03%;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94%;弃权 4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1,354,1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8%;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1%;弃权 4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802,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03%;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94%;弃权 4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1,354,1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8%;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1%;弃权 4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802,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03%;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94%;弃权 4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1,354,1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8%;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1%;弃权 4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8,802,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03%;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94%;弃权 4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21,354,11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58%;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41%;弃权 4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同意 148,802,54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03%;反对 28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94%;弃权 42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海律师、于凌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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