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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给员工缴纳社保还想逃避赔偿责任 被判支付员工69万元

2022-01-28 11:17:32 来源:工人日报

由于忽视参加社会保险对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工伤风险的分散作用,王笑非(化名)所在公司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并将他派往上海从事房屋装修工作。期间,他因交通事故构成二级伤残。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他对事故的发生承担50%的责任。对方赔付相应款项后,他的工伤待遇未能落实。于是,他将公司诉至法院。

王笑非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在公司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其因工负伤后公司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他支付相关费用。公司否认他所受伤害属于工伤,称他的工伤认定结论系其与肇事方恶意串通得来的,故拒绝他的全部请求。

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王笑非的工伤认定是非法获得的,但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相关工伤认定亦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王笑非已经被认定为工伤而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故于1月25日终审判决公司赔付王笑非工伤医疗费差额、一次伤残补助金等69万余元。

外派期间发生工伤 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王笑非今年57岁,但他已经卧床不起6年有余。虽然他能够识人识物,可语言表达出现了严重障碍。据其亲属回忆,他很早就入职北京一家建筑装饰公司,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标准为320元/日。然而,公司一直没有为他缴纳社会保险。

2015年4月,王笑非被派往上海工作。2016年6月11日,王笑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头部受伤。2017年12月15日,他在北京认定为工伤。2018年3月28日,经鉴定,其达到二级伤残标准,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王笑非受伤后,支付入院门诊、急诊医疗费用3414.2元。在109.5天内,他住院治疗6次,支付医疗费用合计40多万元、护理费5160元、外购药物费37644.1元。经医保部门审核,其个人应承担的门诊急诊费为155.5元、住院医疗费为5万余元、外购药物费0元。

王笑非于2017年5月在上海就所发生的事故提起健康权纠纷诉讼,要求肇事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法院判决认定肇事方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认定王笑非支出包括外购药物费在内的医疗费合计474529.02元,住院109.5日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190元,依据鉴定意见计算的护理期270日的护理费16200元,参照上海市建筑行业均工资水酌定误工费38206元,并判决肇事者赔偿王笑非上述款项的50%。

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笑非获得了相应的赔偿。考虑到尚有一半费用未获得补偿,他便要求公司按照工伤标准支付该部分费用。然而,公司不同意他的请求。

员工索要工伤待遇 获得仲裁法院支持

与公司多次交涉无果,王笑非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同时,他承认自己所要求的数额、项目与前述健康权纠纷诉讼中涉及的医疗费有重合部分。

经审理,仲裁机构按照月薪9600元的标准核算后,裁决公司应支付王笑非工伤医疗费421999.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8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520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5160元、病假工资14030.53元、一次伤残补助金240000元、伤残津贴171360元、生活护理费68180.93元。并认为公司应自2020年1月起向王笑非支付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至其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出现之时。

公司不服该裁决,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王笑非约定薪酬为320元/日,结合建筑行业用工的一般规律,其工资核算标准应为每月6960元。因王笑非所受伤害已被认定为工伤,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故应向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项。

关于医疗费,经一审法院计算,王笑非已就本案诉争的医疗费用于另案向侵权人主张并已判决,故相应部分应予以折减。经核算,公司还应支付王笑非工伤医疗费差额237263.91元。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王笑非亦于另案主张,折算后公司应支付王笑非该费用差额2190元。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仲裁委认定的王笑非工资标准与一审法院认定不一致,故一审法院对此项金额重新核算。另外,王笑非亦于另案主张了同期的误工费,此部分亦应折减。

关于护理费,王笑非于另案主张有护理费,但另案判决的护理费与本案涉及的护理费产生基础不同,故公司仍应按照仲裁委裁决数额支付王笑非护理费5160元。关于病假工资、生活护理费,仲裁裁决的病假工资、护理费用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一次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因一审法院认定的王笑非工资标准与仲裁委认定不一致,故一审法院需重新核算。

王笑非可享有的伤残津贴及生活护理费系持续待遇,但具体标准因每年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有关调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而变化,仲裁机构虽未就此作出裁决,但就此进行了论述,一审法院于此强调,公司应自2020年1月起持续按月向王笑非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至王笑非丧失领取条件为止,并根据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有关调整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即时调整支付数额。如公司未履行义务,王笑非仍可就此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王笑非工伤医疗费差额237263.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差额219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64417元、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5160元、病假工资14030.53元、一次伤残补助金174000元、伤残津贴128196元、生活护理费68180.93元,各项合计693438.37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 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王笑非的工伤认定错误,上海法院的民事判决不能作为认定事故同等责任的证据,况且该同等责任是王笑非的法定代理人与肇事者商量出来的,是恶意串通的结果。

公司认为,即便王笑非属于工伤,公司对其工伤待遇也不认可。上海法院认定王笑非的工资标准为3846.25元/月,而一审法院未采信该工资标准,进而导致其认定的工资待遇发生数额错误。另外,王笑非伤残等级是两年前确定的,现已发生变化,应当重新鉴定。

王笑非辩称,其不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每月6960元的工资标准。因为,“结合建筑行业用工的一般规律”的前提是其与公司之间没有就工资待遇进行明确约定,但本案中双方对于薪资待遇作了明确约定。公司拒不提供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审期间,公司提交上海法院的两次庭审笔录,用以证明王笑非最终的工伤认定是其代理人和肇事者串通认定的。王笑非认可该笔录的真实,不认可其证明目的。二审法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相关工伤认定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予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王笑非被认定为工伤后,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项如何认定。王笑非从事建筑工程工作,考虑到建筑行业工资计算一般规律,一审法院核算其月工资标准为6960元,并以此作为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项的计算基础亦属合理,应予确认。鉴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故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 员工,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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