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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外卖骑手“闯祸”了,这“单”谁来买?

2022-03-03 15:54:32 来源:工人日报

为维持收入,外卖骑手和时间赛跑、与系统角逐,日复一日奔忙于大街小巷、商厦楼宇间……在为人们带去便利的同时,也因违反交规制造了不少道路安全隐患。那么,外卖骑手“闯祸”了,这“单”究竟谁来买?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谁?2021年7月9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法院审结一宗由外卖骑手在送餐途中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6日11时,外卖骑手陈某骑着电动车沿广东省珠海市港湾大道行驶至唐家医院路段时,与同向在其前方骑电动车的龙先生发生碰撞,导致龙先生再碰撞步行的路人周先生,造成龙先生、周先生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认定,陈某驾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未确保安全通行,应负事故全部责任;龙先生、周先生无需担责。事故发生后,龙先生被送院治疗,并经评定伤残等级为九级。龙先生遂将陈某、外卖台站点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诉至珠海香洲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0万余元。

【庭审过程】

本案争议焦点是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谁。庭审过程中,陈某、外卖台站点公司、保险公司、龙先生四方对峙,各执一词。

陈某认为,自己是一名外卖台站点公司员工,事发时正在送外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外卖台站点公司认为,陈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与公司一并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则认为,外卖台站点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不属于机动车保险,不是司法解释中合并审理的情形,故保险关系应另案处理。

龙先生称,保险公司已在庭前与其达成协议,同意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应履行约定义务。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外卖台站点公司的员工,事发时是在履行工作任务,相应的侵权责任应由其用人单位承担。

外卖台站点公司虽已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雇主责任险,但保险合同关系与侵权责任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龙先生并非保险合同当事方,且涉案保险险种为雇主责任险,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合并审理的范围。故龙先生主张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中承担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审判结果】

法院判决,外卖台站点公司承担龙先生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项目,共计39万余元。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本案中的陈某系外卖台站点公司员工,该公司应承担相应替代责任,并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这不仅可以尽快兑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还能督促企业提高用工管理水,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

法官提醒,外卖骑手应遵守法规、量力而行,注意留存劳动合同等用工关系证据,并要求用人单位购买社会保险和投保商业险。外卖台公司也应加强安全教育,为骑手定期检测车辆,加强风险防控。

标签: 以案说法 外卖骑手 安全隐患 机动车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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