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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职工休了三天病假后竟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称做法欠妥

2022-01-30 09:02:13 来源:工人日报

医院开出病假单,职工想休病假,用人单位却认为不符合规定。职工休了三天病假后,竟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日前,职工黄先生前来本报反映此事。

 

黄先生说,十多年前,他进入一家企业,一直勤勤恳恳工作。前不久,他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医,医生认为他是呼吸道感染,开了三天病假给他。根据请假流程,他向人事部门递交了病假单。可是,人事部门审核后认为,黄先生就是开了三天病假,连药都没开,连针都没打,这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请病假未通过。黄先生心想:病假是医生根据病情开的,至于药,因为家里有了,所以他没有开。在向用人单位做了简短说明以后,他还是休了三天病假。三天后,他前去上班,被人事部门告知,由于他三天旷工,被企业开除了。“十多年工龄,十多年辛苦,就因为单位一句‘请病假不符规定’,全部抹了?”黄先生悲愤地说。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兆华咨询师认为,用人单位的这种说法和做法都是错误的,需要立即改正。董兆华分析道,职工请病假,用人单位有没有权利审核或批准?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当然有这个权利。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请病假的形式进行审核,比如哪个医院哪个医生开出的病假,这家医院具有合法行医资格否等等;用人单位还拥有对职工请病假内容的审核权,比如,职工到底生的什么病,严重程度,病假开具与病情相吻合否等等;用人单位还可以审核职工请病假流程,比如病假单是否按时上交,职工工作是否交接等等。董兆华话锋一转说,虽然用人单位拥有职工请病假的审批权利,但这种权利也不能滥用。比如,用人单位对职工请病假有疑问,可以与职工协商,提供相应的交通工具等,请职工到第三方医院检查,如果职工病情与病假单相吻,检查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又比如,涉及职工的隐私病情,用人单位负有一定的保密义务。

董兆华强调,如果职工病情与病假单相吻合,用人单位就应该让职工休息,如黄先生所说,纵然职工没有配药打针,也不是不准假的理由;纵然职工因为病情较重,事先无法上交病假单,事后也可以补交。因此,黄先生休三天病假就遭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的做法欠妥。

标签: 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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