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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又借口疾病索要扶养费用,法院该不该支持?

2022-03-01 11:20:05 来源:工人日报

女方借口当地惯而索要高额彩礼,婚后又借口疾病索要扶养费用,法院该不该支持女方的请求呢?

婚姻自由、男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确定的婚姻家庭原则,落实在现实生活的具体场景中,需要全面、准确、衡的把握具体规则的适用。女方作为弱势群体,当然需要法律的保护和照顾,但是女方也不应滥用权利,男方及其父母的合法财产权益也应当依法保护。廊坊市两级法院审理的该起案件,一审和二审作出完全不同的裁判,对职工群众全面理解民法典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则具有重要的学借鉴价值。

基本案情:2018年10月1日齐女士、张某经人介绍相识。2019年9月12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无子女,现分居生活。

2019年10月3日,齐女士、张某去巴厘岛旅游。因齐女士突发疾病,于2019年10月7日回家。2019年10月8日。齐女士被送往省某医院诊治,经诊断为:急而短暂的精神障碍,住院治疗十余日。齐女士要求张某支付治疗费用及相关费用,并提交该医院门诊收费票据4张、574.14元;住院费票据一张,7661.6元;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某皮肤病医院门诊收费票据2张、190元;某村卫生室治疗费用共计9052元,处方笺8张。另齐女士主张生活费17527元,护理费25650元、营养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交通费5970元。

齐女士向大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张某给付齐女士医疗费、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76724.74;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某承担。

■一审:女方称生病丧失劳动能力 判令男方支付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本案中,张某虽曾提起与齐女士的离婚诉讼,但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准许,齐女士、张某仍为夫妻关系。现齐女士虽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丧失劳动能力,但根据齐女士目前患精神疾病的治疗情况,已影响其参与正常劳动并获取相应的经济收入,因此张某应承担齐女士相应的医疗费用,并给予一定的生活扶助。但承担医疗费用的范围应以医疗机构正式票据为依据,扶养费数额应以本案实际情况而确定。医疗费用:省某医院、某皮肤病防治医院医疗费用共计8425.74元,予以认定;齐女士主张某村卫生室治疗费用9052元,未提供收费票据,不予认可;扶养费应以2019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年12372元计算,自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计17527元。齐女士主张护理费25650元、营养费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交通费5970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1025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给付齐女士医疗费8425.74元;扶养费17527元(截至2021年3月)。

■二审:男方婚前支付高额彩礼 改判驳回女方起诉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张某上诉称,齐女士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并没有出具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关于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依据。齐女士在北京的工作单位缴纳有医疗保险,其所主张的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险报销范畴。另外,张某因照顾齐女士,已经辞掉了其在北京的工作,至今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且张某因给付了齐女士大额彩礼,已经没有积蓄,无力再负担齐女士的医疗费用。同时,双方刚结婚不久,齐女士手中应当还有大额彩礼款,完全有能力负担医疗费用。自齐女士住院后,其及其父母在与张某的沟通过程中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张某曾向大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现双方仍在分居。齐女士的情形不符合民法典第1059条的规定。

法院二审期间,张某主张结婚前给付齐女士彩礼款20万元,齐女士认可收到张某给付的彩礼款为8万元。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既是义务又是权利,这种权利义务是等的。根据法律规定,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对于有残疾、患有重病、经济困难的配偶,应当承担扶助供养义务。本案张某与齐女士结婚时间很短,齐女士突发急而短暂的精神障碍,并住院治疗,花费若干医疗费用。张某与齐女士结婚前,给付了齐女士较大额的彩礼款,齐女士亦认可收到了彩礼款。结合本案事实,双方刚结婚,齐女士就截至目前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以张某所给付的彩礼款足够支付,齐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患病而造成经济困难。故对于齐女士主张张某给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能得到支持。

2021年9月16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10民终4723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齐女士的诉讼请求。

■提醒:婚姻家庭的底线、红线和规则

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已经划定了婚姻家庭的底线、红线和规则。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夫妻相互扶养义务。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妻子(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标签: 扶养费用 高额彩礼 婚姻自由 男女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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