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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的版权“生意” 仍是稳赚不赔的买卖

2022-04-14 14:36:03 来源:工人日报

“目前版权纠纷案件涉及的图片基本都是在很多年前使用的。当时,人们的版权意识不强,获取图片的渠道也比较散乱,导致大量图片没有取得版权就直接复制粘贴到自己的文章里,暗含了许多法律风险。”陈律师表示,涉及纠纷的图片中除了漫画等设计作品之外还有一些随手拍的路灯、果汁或者是饺子。不过,从赔偿金额来看,设计作品和摄影作品的赔偿金额没有明显的区别:“法院判决时,通常综合考虑作品的类型、创作难度、使用图片的方式、侵权情节,在基础费用上增加合理支出的费用。其中,合理支出主要指的是保全证据的成本和律师费。另外,法官还会综合考虑传播效果和通过侵权图片获取的收益。不过具体收益有多少,这需要原告进行举证。”

一家图片网站因一组美食照片于2020年11月向陈律师代理的企业发起诉讼,索赔经济损失9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元,这组照片曾在2017年作为被告的文章配图使用。经过法院审理被告企业最终支付了700元赔偿金以及25元诉讼受理费。

“早些年,法院判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的赔偿额会高一些。两年,由于这类案件十分普遍,判罚的金额已有所降低。不过,不同地区法院的判罚金额仍有差异。”根据陈律师了解到的情况,以图片网站为主体起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基本都会判原告胜诉。“从法律层面来说,只要使用了网络上没有授权的图片,肯定是侵权行为。一般这类案件的侵权事实非常确定,图片网站起诉的操作流程也很成熟,只要证据链保存完整,基本是没有争议的。”陈律师说。

尽管赔偿金额降低了,但这样的版权“生意”仍是一笔稳赚不赔的买卖。

在陈律师接触到的案子中,大多是在翻旧账。“有些图片公司拿到版权的时间在企业使用图片之后,也就是说,图片公司可以在发现某张图片已经被大量使用后,再去找作者获取版权,代表作者出面批量维权。”陈律师说。

风险记录让企业更受伤

在收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刻,有人选择应诉,有人则选择私下了结。

小姐就职于一个媒体台,自2019年起,她所在的公司先后被5家图片网站起诉。2021年7月,赵小姐被告知该公司曾侵权使用某图片网站作品63张。最初,她主张私下和解。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对方律师索赔9000元,然而没过几天,索赔金额就涨至13000元。因赔偿金额未能谈拢,最终双方按照司法途径解决。

起初之所以希望私下和解,她表示,与支付赔偿金相比,让企业更受伤的是无法消除的风险记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人们可以查到每家公司的风险,这些风险包括司法风险、监管风险、经营风险等,司法风险又包括失信记录以及司法案件等。在司法案件中,只要企业有被起诉的开庭记录,都会新增一条风险信息,这些信息就会成为企业难以抹除的“黑历史”。

“有一次,我接到法院通知后,已经做好了开庭准备,当天被告知原告临时有事需要延期开庭,我们公司却因此多了一条司法风险信息。随后,因为双方需要补充证据而两度开庭。最终,我们公司因这一起案子,增加了3条风险信息。”赵小姐对此无奈又愤怒:“风险记录永远摆在那,不管起诉原因是什么、判决结果如何,都算在被告企业的头上。风险记录对于企业的伤害是巨大的。正常经营的企业在接项目、谈合作时,可能就会受到这些记录的影响。图片网站拿捏企业的心理和他们谈赔偿,很多企业为了避免增加风险记录选择私下赔钱了事。”

对于当前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频发,赵小姐提出了自己的疑问:“现在的情况是,我们很难找到网络图片的版权方,也就没有办法及时获得许可。如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矛盾?”

版权成本最低只需几元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一些图片网站甚至不会向作者支付版权费用,其获取版权的成本,只有保全证据时支付的几元钱。

“一些图片网站是以赔偿金分成的方式向作者支付版权费,而在赔偿金到手前,他们几乎不花任何费用,就能从作者手中获得版权。作者同意,主要是因为他们没有能力找到所有的侵权人。”陈律师梳理了一些图片公司的操作流程:“图片网站找到作者后索要底片,底片上会显示创作时间、相机型号等信息,确定后签署转让网络传播权的协议,并对作者首次发表的页面进行证据保全。以前证据保全需要到公证处公证,这种方式成本较高,可能要花上百元。如今,图片网站可以通过区块链台生成时间戳来保全证据,批量进行,每张图片只需几元。”

时间戳是使用数字签名技术产生的数据,签名的对象包括原始文件信息、签名参数、签名时间等。简单来说,时间戳类似于现实生活中信封上加盖的邮戳,可以证明该事件具体发生在某个时间点。

“从情理角度来看,这种做法属于碰瓷行为,但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做法也确实是合理的。”陈律师对这一现象表示无奈:“现在很多公司都看中了这种另类的版权‘生意’,操作流程有了固定模式,甚至维权已经成为不少图片网站的主营业务。”

图片网站自称索赔合理

“维权本来就是一个正常的行为,侵权才是不正常的。”面对众多质疑,一家图片网站法务部负责人赵先生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我们的作者有正规的卖图渠道,反而一些公司用了图片,却没支付相应的版权费用,我们作为版权单位是不是应该追究?”

据他介绍,其出面起诉代表的都是该图片网站的签约作者。如果作者查到有人未经允许使用他的图片,他就会向图片网站投诉,图片网站将利用手中完整的证据材料维权。

按照赵先生的说法,图片网站在接到作者投诉时会先联系对方单位让其删除,这是作者的第一诉求,然后再谈版权费用的问题:“用了这么多年,好歹得给作者一个赔偿吧。”

而对于赔偿金额的界定,他们会在图片售价的基础上,增加证据保全费用和代理律师费等。赵先生表示:“有很多专职摄影师就靠卖作品吃饭,如果他的作品未经许可大量流出,又不从源头制止的话,那这一辈子可能就白忙活了。”

一组“福”字引发的诉讼风波

“就算公司不干了,也和你们斗到底!”大韬日在社交台上这样写道。

担任某传媒公司总经理的大韬不久前从法院得知,公司被长沙图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图宝公司)告上了法院,原因是他的公司曾在多年前使用了一组“福”字。

2018年2月,《人民日报》微信公众号转发一名面设计师设计的全国32个地方的“福”字,每张“福”字都融入了当地的文化特色元素。由于正值春节,这篇包含32张“福”字的文章被大量转发。转发群体中就包括了大韬的公司。

2022年2月,大韬收到了法院传票,图宝公司以此为由向其索赔3万多元。据他表示,该公司已利用这组“福”字向大量企业提起诉讼,有的已经结案,有的还在等待开庭。被起诉的企业因此成立了一个微信群,相互交流应诉经验和解决方法。目前,该群已有140人。

记者调查发现,图宝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较上述企业转发“福”字的时间晚了2年多。从中国庭审公开网上可以看到,图宝公司相关庭审信息有166 场。其中,2020年9月4日,图宝公司通过这组“福”字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为由起诉的案件首次开庭。

企查查数据显示,截至4月11日,图宝公司的提示信息达1211条,其中包括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由起诉他人或公司的司法案件信息1038条,以及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由起诉他人或公司的司法案件信息20条。

在已经审理的案件中,记者仅找到一起图宝公司败诉案例:2020年9月11日,图宝公司诉广州好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开庭,图宝公司要求被告赔偿69000元,法院以未取得著作权实体权利为由驳回起诉。裁判文书写道:“图宝公司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其目的是帮助作者维权,并就侵权索赔进行利益分成,对权利图片既未实际使用,亦未向作者支付许可费用。一审法院认定转让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作者仅仅是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时的程序诉权转让给了图宝公司。”

对此,陈律师对记者解释:“该公司的陈述与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不一致,转让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的约定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过这起案件并不能成为未来针对图宝公司应诉的依据。“本案结束后,图宝公司可以进行补证,比如实际使用照片或者向作者支付一些费用。从该公司此后的案件均获胜诉来看,应该已经完成了补证。”

使用图片如何才能不踩坑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新明

年来,随着人们版权意识的觉醒,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频发。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中的重要内容。当侵权人通过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时,除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时还会侵犯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如复制权、署名权等。

如何正确使用、分享图片和文章?遇到法律风险应如何应对?针对这些人们关心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新明律师在此一一进行解答。

非获利主体在使用图片或文字时是否存在侵权风险?

徐新明律师:著作权侵权的判定,与相关主体是否获利没有必然的联系。获利仅是构成著作权侵权后判定侵权人赔偿权利人损失的考量因素之一。一定条件下,即使非获利地使用他人的图片或文字也会构成侵权。

通常而言,非获利主体使用他人照片和文字,应当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获得授权”或者“合理使用”的条件。前者是指获得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后者是满足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之一,且在使用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非获利主体使用他人图片或者文字,可以按照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自检:1.该使用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2.该行为是否与权利人的正常使用相冲突;3.该行为是否不合理地侵害了权利人的正当权益。

在满足“合理使用”条件的情况下,非获利主体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相关作品,且无需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企业收到著作权侵权律师函后应采取哪些应对机制?

徐新明律师:排除“碰瓷儿”、诈骗情况,发函除了制止侵权、获得赔偿的目的外,也有变相取证的目的。通常建议按照如下4个步骤进行处理:

1.初步核实函件的真实。收到律师函的单位可以通过当地司法局官网查询发函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是否真实存在,如果签章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不存在,则收函方可以向当地司法局进行举报;

2.确认函件中对方主张的行为是否属实。需要查明对方指控的具体使用场景和使用行为是否真实存在;

3.核查对方著作权的有效及权利内容,初步判断侵权风险;

4.内部处置及应对策略。在初步判断本次侵权行为确有发生,对方的权利也处于有效、稳定的状态时,收函方应当尽快启动内部处理。如暂停宣传活动,及时删除相关链接,避免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

对于网络上几经倒手的图片、文章,该如何辨别其归属进而规避法律风险?

徐新明律师: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尽管图片、文字几经倒手,但是多数情况下,图片上的水印具有一定的路径来源指引作用,使用者应充分检索原始来源。

在合理使用情形之外,使用者要使用他人图片、文字,为避免相关法律风险,可以检索无版权图片台,使用类似主题作品;也可通过互联网发布相关声明,积极寻找相关权利人。

目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整体情况如何?

徐新明律师:些年,我国在逐步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增加了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监管部门有必要进一步针对新业态下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监管。由于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具有一定隐蔽,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加强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审查,另外也可以借助媒体、公众力量加强对知识产权牟利行为的监管。

标签: 纠纷案件 网络传播权 版权纠纷 版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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