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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七部门印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

2022-04-15 13:56:41 来源:工人日报

甘肃省人社厅等七部门日印发《甘肃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100%。

《办法》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按照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也可开立工资保证金保函。

施工合同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2%的比例存储,单个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上限最高为1500万元。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2个(含)以上在建工程,每增加1个工程,新增加工程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在原存储比例基础上下浮25%,但存储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标签: 民工工资 实施办法 甘肃七部门印发 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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