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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平台评价服务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法院这样判

2022-07-19 13:40: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在网络直播台评价服务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日,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客户对服务方的评价并非捏造事实,且主观评论未达到违背公序良俗、人身攻击、侮辱诽谤的程度,遂驳回诉请。

贺某是一名摄像爱好者,为婚庆公司和商业活动提供摄像服务。柳某为一名粉丝过万的主播。柳某为举办婚礼,挑选并指定了贺某团队为其提供摄像服务。在柳某举行婚礼过程中,贺某提供了摄像服务。

贺某诉称,婚礼过后柳某在直播卖货过程中,故意在网络直播间公开诋毁贺某名誉,恶意攻击贺某,给其造成了严重名誉损失,并且降低了其行业内的威望,致使多家婚庆公司不再雇佣贺某,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据此,贺某请求判令柳某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柳某选定贺某为其提供婚礼摄像服务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贺某为柳某提供了摄像服务,双方应系商家与消费者的关系。柳某对贺某提供的服务不满意并发表了相关评价,本案处理应厘清合理差评与恶意侵权的边界。对此,应从客观事实与主观评论两方面进行考量。在客观事实方面,必须有一说一、如实表述,不能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在主观评论部分,不同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不同,应允许消费者结合自己的体验发表评论。主观评论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不存在侮辱诽谤、人身攻击,均应得到允许,不宜过分苛责。本案中,贺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完全按照双方约定提交了相应的摄像作品,故不能证明柳某所称没有收到贺某摄像作品完全系捏造事实;柳某的主观评论措辞虽有失妥当,但内容仍是主要针对贺某的拍摄行为,柳某的评论未达到违背公序良俗、人身攻击、侮辱诽谤的程度。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贺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标签: 网络直播平台评价服务 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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