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财 > 正文

世界观焦点:美吉姆: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10-13 22:06:13 来源:证券之星

      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资料图】

      (经 2022 年 10 月 13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

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

订)》、《大连美吉姆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

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就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拟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查看原文公告

标签: 实施细则

精彩推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诚聘英才 | 广告招商 | 网站导航

 

Copyright @ 2008-2020  www.cgui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品质网 版权所有
 

联系我们:43522767@qq.com
 

未经品质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内容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