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财 > 正文

浩洋股份: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微速讯

2023-05-23 23:18:28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300833     证券简称:浩洋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6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资料图片)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已获 2023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

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现有总股本 84,327,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0 股,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22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转增 0 股,

派发现金 185,519,40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在

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将按照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派

比例进行调整,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最终实际分派金额以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派金额为准);

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84,327,000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2.0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

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

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9.8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

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

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

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 税率征

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

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4.4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2.2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 年 5 月 2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 年 5

月 3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5 月 2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23

年 5 月 3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 年 5 月 22 日至登记日:2023 年

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相关股东在《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根据上述承诺,公司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将对上述最低减持价格限制作相应的调整。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海涌路 109 号

  咨询联系人:劳杰伟

  咨询电话:020-84853328

  传真电话:020-39962698

  八、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浩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查看原文公告

标签:

精彩推荐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诚聘英才 | 广告招商 | 网站导航

 

Copyright @ 2008-2020  www.cgui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品质网 版权所有
 

联系我们:435 227 67@qq.com
 

未经品质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内容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