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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元的核桃有蛆虫,女子要求赔偿千元,判了!

2022-03-08 17:42:12 来源:翱翔

东方网通讯员曹赟娴、记者包永婷3月7日报道:花6.99元买来的核桃里竟然有蛆虫蠕动,多方协商无果后,蔡女士将商家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2021年2月,蔡女士在某团购APP上购买了1斤核桃,花费6.99元。次日从自提点取货回家,打开后却发现多个核桃果仁发黑、味道发苦,有的内部已经霉变长毛,甚至还有蛆虫蠕动。

“已经在桌上爬了,你们怎么处理?”蔡女士立即向客服反映了这一情况,客服对核桃霉变生虫的事实予以认同并退还了货款,但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共识,平台按规定向她披露了商户信息。蔡女士与商户经营者周先生协商未果,随后便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蔡女士认为,经营者应当合法合规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而周先生向自己销售的核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法律禁止生产经营的腐败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状异常的产品”,故要求十倍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按1000元支付。

周先生书面答辩称,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存在,但原告递交的各项证据不能证实霉变长毛生虫的核桃为自己出售,并且原告购买的核桃单价仅为6.99元,要求赔偿1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从被告经营的店铺购买了涉案霉变生虫的核桃,有原告的购买记录、核桃照片、与客服的聊天记录以及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的情况等证据,且被告亦认可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现否认核桃是自己出售,显然与之前的说法不符。

被告还辩称涉案核桃的包装袋为透明塑料袋,原告在签收货物时即应注意到质量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核桃的形态特征,原告签收后打开才发现核桃内部霉变生虫,符合常理。因此,被告所作答辩意见有违事实和诚信,不予采信。

法院依法认定被告销售霉变生虫的核桃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亦没有证据证明其对食品的安全性已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构成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标签: 法律规定 合同关系 生产经营 上海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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