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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简讯:卓朗科技: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2022-10-21 22:16:00 来源:证券之星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资料图】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分红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充分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

订)

 》(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天

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政策

  第二条 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

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

则和政策:

  (一)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利

润分配政策,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

股利。公司若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

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在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高于当期实现

的净利润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现金分配或股利分配。

  (四)现金分红比例及条件

足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特殊情况是

指: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募集资金投资的

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募集资金投资的

项目除外);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4)公司三年平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制定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

规定执行。

  (五)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六)公司未来股利分配规划的制定程序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

阅一次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制定未来的股利分配规划,经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且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依

据,同时应加强子公司分红管理,以提高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除子

公司符合本制度第二条约定的特殊情形外,在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

润达到或高于其上年净资产的 20%时,或者连续三年实现的净利润达

到或高于最近一年净资产的 50%时,公司应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及委派的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提议、督促子公司进行分红。

  第五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

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

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

的应纳税金。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利润分配政策

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在综合分析所处行业状况及盈利能力、可持

续发展能力、股东回报、外部融资环境及融资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制定《未来三年分红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

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每三年应当对上一次《未来三年分红规划》

及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制定新的《未来三年分红规划》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四章   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

  第十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以

下决策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

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

续、稳定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需分别经全体董

事、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公司利润分配预案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及监事会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预案需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如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

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布独立

意见。

  (五)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

见和诉求,除安排在股东大会上听取股东的意见外,还可采用网络投

票或独立董事征集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以及通过股东热线电话、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一条 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

随意调整,确有需要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公司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

发点,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详细论证并说明原因,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

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

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

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

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

出利润分配的预案的情况及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

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

                  、“以下”、

                       “届满”都含本

数;“不满”、

      “以外”、

          “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此前

制定并实施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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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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