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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焦点:海南矿业: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11-14 22:54:00 来源:证券之星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2 年 11 月重新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由董事会聘

      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甄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海南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业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

      及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

      出建议。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且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经委员会选

      举产生。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

      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或补选主任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1-

       (二)   遴选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   对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   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   就董事委任、更换的有关事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议案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选择和审查程序:

       (一) 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新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 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

           况;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 召集委员会会议,根据相应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条    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

       配合提名委员会开展工作。在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

       士对相关事项提供专业意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并应提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如遇情况紧急,需委员会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随时通过口头、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

       说明。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书面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2-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由主任委员拟订,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送达委员会

       全体成员。

       紧急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前款第(一)、(二)、(三)项内容,以及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可通过现场、

       通讯或现场结合通讯等方式召开。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

       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委员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在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时,委员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送达

       董事会办公室。通讯表决应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时限内未表达

       意见的委员,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因委员会成员

       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审阅会议记录并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审阅决议内容并在

       会议决议上签名,会议决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会议应到委员人数、实到人数;

                   -3-

        (三) 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 说明经会议审议并须表决的议案内容和表决结果;

        (五) 其它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必要时可按需邀请公司其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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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海南矿业 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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