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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种特殊情况下不得主张加班费 最高法院这样判

2022-04-22 09:36:28 来源:工人日报

如果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那就应当支付加班费,这是法律强制规定。但是,对于一些特殊岗位、特殊情形法律也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在5种特殊情况下劳动者不得主张加班费。对此,以下案例分别作出了详细的法律解析。

案例1 工作期间轮流休息,不能视为连续加班

2019年5月7日,李娇入职某公司下属加油站,担任加油员。该岗位经公司申报被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李娇的工作时间为在加油站当班24小时,离站回家休息24小时。当班时,李娇与另外3位员工轮班,可以由两人工作,另外两位在加油站员工宿舍休息或煮饭,晚上有6个小时休息时间。对于双休日及法假日,公司另外按月支付加班费。

2022年1月8日,李娇辞职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付在职期间加班工资。4月20日,仲裁以公司已经足额支付申请人加班加点工资为由,驳回李娇的全部仲裁请求。

评析

《民法典》施行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李娇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依法应对公司安排其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李娇虽举示有员工考勤表证明当班24小时,回家休息24小时,但不足以证明其当班的24小时都在从事工作任务。事实上,其在夜间工作时实行轮岗休息,晚上有6个小时休息时间。因此,李娇认为其24小时都在上班缺乏事实依据。李娇当班时轮流在员工宿舍休息及煮饭、吃饭,其虽不能离开加油站,但作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不能视为其一直在工作或加班。

案例2不定时工作制虽未经审批,主张加班亦不支持

在某移动公司下属营业厅从事保安工作的李佳君,以其工作一天休息一天,公司未支付加班费为由辞职并申请仲裁。

仲裁审理查明:李佳君作为移动营业厅保安,其工作方式是每天中午1点交接班,工作到晚上7点30分下班。随后,他又在晚上9点30分到营业厅值班,第二天早上7点50分之前将门打开,然后开始上班到中午1点下班。此后,他可以休息一天。公司每月向他支付200元值班补助。

据此,仲裁裁决驳回了李佳君的仲裁请求。

评析

李佳君作为移动营业厅保安,其工作状态是每次上班24小时后休息24小时,该情形具有不定时工作制的实质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即便用人单位未履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手续,也不能因此而认定应按照标准工时制支付报酬。

不定时工作制是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属于弹工作时间。因此,仲裁机构的裁决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案例3在岗时间长工作时间短,未必支持加班费

杨晓智系某图书馆消防工作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消防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天工作时间为在岗24小时休息24小时。在岗时,消防员应分别于6时、9时、16时对门、窗、电器设备、消火栓等涉及消防安全的设备和设施进行检查,并填写至消防治安日检查记录表,由部门主任签字确认。

图书馆每天晚上8点闭馆,晚上9点至早上6点期间开启报警系统。在此期间,杨晓智作为值班员只需外围巡视一次即可,巡视时间为半个小时,其余时间为值班,在值班期间可以休息。

杨晓智工作一年后辞职并要求给付加班费,仲裁裁决以其在岗时间虽然较长,但工作时间较短且可以休息为由,未支持他的请求。

评析

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因杨晓智的工作岗位比较特殊,属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中所指的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工作量的非生产值班岗位,对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工作中,杨晓智虽然在岗时间较长,但除了应对突发消防报警情况外劳动强度不大,工作时间不长。此外,其除了每隔几个小时巡检一次外,其他时间可以休息,他的实际工作时间并未超出《〈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中规定的“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月工作时间167小时”的范围。因此,他的给付加班费请求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4长途司机主张加班费,证据不足无法支持

齐峰系某公司重型货车运输司机,经常从事长途运输工作。每次出车,公司都为各个车辆配备2名司机。2021年9月29日,齐峰以公司无故拖欠加班费及年休假工资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1250元、加班工资16309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42414元。

审理时,齐峰提交了其车辆运行轨迹及支付高速公路费等证据,以证明长途运输系连续行车24小时后再休息24小时的加班事实。但仲裁裁决除支持其未休年假工资13610元外,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主张均未支持。齐峰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亦未获得支持。

【评析】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齐峰从事长途货运工作,上下班时间不固定。由于长途货运司机工作时间较长,风险较大,所以,其工资收入也比较高。然而,齐峰提交的车辆运行轨迹等证据,仅能证明车辆的部分行驶情况,无法证明车辆行驶期间系由其一个人驾驶这一基本事实。因此,其主张存在加班行为的证据不足,当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案例5不服裁决未及时起诉,超过时效不予支持

孙力入职物业公司当保安时,公司与他约定实行两班倒工作制,即每次上班工作24小时,然后休息24小时。工作期间,孙力既无法定假日也无休息日,但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

为此,孙力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经审理,仲裁机构以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为由驳回其申请。为此,他利用一个月时间收集到一些证据,然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法院以其超出法定15日的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评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

本案中,孙力在收到劳动争议裁决书一个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定15日的起诉期限。因此,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若已受理,则应依法驳回起诉。

标签: 最高法院 特殊情况 不得主张 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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