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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港股份: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3-02-16 21:04:46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601880    证券简称:辽港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3-003


(相关资料图)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2 宗案件已申请再审;2 宗案件重审中;2

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判决未生效;1 宗案件原告撤诉;

其他 2 宗案件均在一审审理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1 宗,被告 8 宗。

● 涉案的金额:涉案金额原告 1 宗 3 亿元,被告 8 宗合计 10.6 亿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已获

相关法院受理,但部分案件并未取得生效判决,尚无法作出预判,该

等诉讼的结果及赔偿义务(如有)暂不能可靠估计。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大连集装箱码头物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码头物流公司”)发生仓储系列案件共 11 宗,具体

情况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2022 年 2 月 25 日、2022 年 6

月 22 日、2022 年 9 月 15 日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064、

临 2022-005、临 2022-032、临 2022-043,以及公司 2021 年年报和

二、诉讼判决情况及案件执行情况

   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

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

码头物流公司向原告中国诚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约 1.10 亿人民

币及相应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4 月 6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案的执行通知书。

再审。

   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案

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码头物

流公司向原告物产中大金属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约 1026 万元人民币及

相应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

年 4 月 12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宁波海事法院划拨码头物流公司银行存款约 883.9

万元人民币。2022 年 5 月 26 日,码头物流公司收到宁波海事法院结

案通知书。

再审。

  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案

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码头物

流公司赔偿原告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货物损失约 3.36 亿人民

币及相应利息;判决码头物流公司赔偿福建省榕江进出口有限公司诉

讼保全责任险费用约 25.5 万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重审中,未有生效判决。

  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

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码头物

流公司向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约 2.99 亿人民币

及相应利息;判决码头物流公司向青岛开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保

全保险费约 14.6 万人民币;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案重审中,未有生效判决。

  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案

丰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判决码头物流公

司向重庆渝丰进出口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1.2 亿元人民币及相应

利息;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福建大山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材料,福建大山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请返还货物。

大山谷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新汶矿业集团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

业集团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诉码头物流公司案的一审判决,判决码

头物流公司向新汶公司支付货物损失 1,488.75 万元及相应利息;驳

回其他诉讼请求。

  码头物流公司不服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他案件均在审理中,尚未有法院作出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综合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及外部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码头物流

公司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及公司其他成员

公司并不就码头物流公司的任何相关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

即便考虑最悲观情况,公司在码头物流公司的长期投资价值全部损

失,则损失上限为约 1.8 亿元人民币,该等金额对于公司而言仍然并

非重大。以上 7 宗码头物流公司被诉案件的原告方正在与舜德(大连)

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商讨和解方案。

  公司将积极寻求合理的应对方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根据

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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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进展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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