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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热议:捷顺科技: 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2023-03-14 23:16:53 来源:证券之星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7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捷顺科

技”)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六

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

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第四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对第四期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

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于2019年3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关于调整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

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第四期股权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具体为:第四期股权

激励计划划授予权益总数不变,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552人调整为531人;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98.00万股调整为1,273.50万股;预留部分拟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由102.00万股调整为126.50万股,预留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

予权益总数的20%。鉴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

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19年3月19日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3.4元/股的

价格向53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

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监事会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第四期

股权激励计划调整后以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出具

了相关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

见书。截至2019年3月21日,上述首次授予的1,273.50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

成,股份登记上市日期为2019年3月26日。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郭伟等23

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根据《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

司董事会同意对郭伟等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85,000股进行回

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19年11月25

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485,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公司董事会同意确定2020年2月14日为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

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葛海军等14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

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葛海军等14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合计398,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以及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

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在确认股份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

中,4名拟激励对象因个人资金筹措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实际向89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170,000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截至2020年3月10日,

上述预留授予的1,170,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完成,股份登记上市日期为2020

年3月11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召开的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0年5月18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5,399,741股减少至

购股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5,001,741股减少至644,906,741股。

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和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

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492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的492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35,45,1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

事宜。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马兰英等

上述9人已获授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9,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限

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

(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0年4月28日,上述待解

除限售的35,45,1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0

年5月8日。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的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0年8月20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209,000股限

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906,741股减少至644,697,741股。

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激励对象李旭等21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1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08,400股进行回

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2020年11月26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308,4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

司总股本由644,697,741股减少至644,389,341股。

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张旭升等10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10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12,900股

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召开的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截至2021年3月15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112,9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

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389,341股减少至644,276,441股。

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在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77

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的77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278,1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本次

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

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1年3月16日,上述待解除限售的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3月22日。

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

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44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二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的447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3,282,6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

事宜。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甘亮等23

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

述23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76,7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本次

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

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1年4月28日,上述待

解除限售的3,282,6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

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4,276,441股减少至643,999,741股。

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对象褚渊等41人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

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41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14,000股进

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

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截至2022年1月18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314,0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

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

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3,999,741股减少至643,685,741股。

《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

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

制性股票在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

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67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二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的67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246,300股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事宜。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

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2年3月15日,上述待解除限

售的246,300股限制性股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3月

《关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

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

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

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外,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391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

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391名激励对象办理已获授的3,924,800股限制性股票解

锁相关事宜。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22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22人所持有尚未解锁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9,2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独立意

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及回

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

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截至2022年4月27日,上述待解除限售的3,924,800

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解除限售预登记,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5月6日。本次限

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截至2022年9月13日,上述待回购注销的189,2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

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9,334,141股减少至649,059,741股。

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3名激励对象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3

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8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

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2

年9月15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2年12月7日,上

述待回购注销的12,8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前审核并由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注销完成,公司总股本由649,059,741

股减少至648,742,941股。

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鉴于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3名激励对象已

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已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董事会同意对上述3

人所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了相关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

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

事务所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

年2月3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止本公告之日,前述

于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三

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除需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以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55名激励对象解锁

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同意为符合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

已获授的277,2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相关的

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对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事

项进行审议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中介机构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

审议限制性股票解锁事项出具了专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情况

  (一)第三个锁定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根据解锁期、解锁时间和可解锁比例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 12 个月、

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比例上限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一期解除限售                                  30%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二期解除限售                                  30%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第三期解除限售                                                 40%

             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截至 2023 年 3 月 11 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锁定期

已届满 36 个月。

     (二)解锁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号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锁

                               条件。

       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

       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解锁条件。

       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                   公 司 2021 年 度 实 现 净 利 润 较

       低于70%                       绩指标符合解锁条件。

       个人绩效考核指标: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

       励对象 2022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足解锁条件。[注]

     注:本次激励计划实际预留授予股份人数为89人,截至2023年3月11日,34名激励对象

已与公司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股份全部回购注销,本次实际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为55

人,涉及解锁限制性股票为27.72万股。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已经成就,且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

差异。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的相关解锁事宜。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数量

  本计划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55人,可申请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的限制性

股票数量为27.72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649,406,141股的0.0427%。

               获授的限制      已解锁限制          第三个解锁期可     余下未解锁限制

激励对象

        人数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数量          解锁限制性股票     性股票数量(万

 类别

               (万股)       (万股)           数量(万股)        股)

核心骨干

 员工

  注: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全部为公司核心骨干员工,不含董事、高管人员。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解锁期解锁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在第三个解锁

期解锁条件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锁数量进行核查后认为:本次可解锁

激励对象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激励对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相符,且公司业绩指标等其他解锁条件已达成,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公司的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

效考核等情况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中对于第三个解

锁期解锁条件的要求,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份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

就。本次55名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锁限制性股票

数量与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可解锁数量为27.72万股。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55名激励对

象办理预留授予27.72万股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

锁定期已届满36个月,55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设定的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公司董事会审议及决策程

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办理27.72万股预留授

予限制性股票在第三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捷顺科技本次解锁已取得现阶段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且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解锁的各项条件已成就,

符合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在规定期限内进

行信息披露,并办理本次解锁相应的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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